读者入馆须知(修订)
一、读者凭有效证件入馆。本校师生凭校园卡入馆;校园卡不得转借他人,一经发现,将扣留校园卡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丢失校园卡要及时补办;校外读者来馆查阅文献,请出示单位介绍信或本人有效证件(工作证、学生证或身份证),并在一楼咨询服务台办理登记手续;校外来访人员请出示单位介绍信或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工作证),经保安与办公室请示获准后,并办理登记手续方可入馆。
二、自觉保持图书馆安静,禁止在楼道和室内大声喧哗、嬉闹或制造噪音,不得在室内和楼道大声接打手机。
三、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安全,做好防火工作。严禁在馆内吸烟、用火。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入馆。严禁任何可能危及图书、公众安全的行为。读者可携带笔记本电脑入馆,在不影响其他读者正常阅览的情况下,可以就近使用固定电源或上网络服务区。
四、保持馆内清洁卫生,禁止随地吐痰、吐口香糖,禁止乱扔纸屑、废弃物等。禁止在室内吃零食或进餐。
五、爱护馆内图书资料及各项设备、设施,严禁随意涂抹、刻画、污损图书、设备。违者视毁损程度按馆内规定予以赔偿。
六、维护馆内秩序,出入馆不得拥挤,不抢占阅览座位,不随意挪动阅览桌椅。书包、证件、现金、有价证卡及手机等个人物品请妥善保管,如有丢失,责任自负。离馆时应将个人物品带走。
七、讲究文明礼貌,尊重图书馆工作人员。注意衣着整洁得体,举止文明大方。不准穿背心、拖鞋,携带食品等入室。
八、公共查询计算机仅提供读者查询馆藏目录及数据库使用,不得利用其上网或进行其他操作。
九、读者需借阅的图书,携带出馆前请自助办理借阅手续。读者离馆时,如有必要,应出示所带物品、书籍,接受工作人员检查。未办理外借手续的书刊,一律不准带出馆外,否则以偷窃论处。经出口通道时,如遇监测系统报警,请主动配合接受值班人员检查,不得有不文明礼貌言行。
十、 馆内存包柜仅供读者当日使用,读者离开图书馆时请将柜中个人物品带走;存包柜中仅用于读者存放书籍和学习用品,不可存放食物等其他物品。
十一、自觉遵守馆内规章制度,配合工作人员做好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者,任何人都有权批评制止,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二、对图书馆的意见和建议可通过图书馆意见簿、意见箱、或图书馆网站读者留言栏目反映。
图书借阅规则(修订)
1、读者凭有效借阅证件(校园卡)可在图书馆借阅图书。
2、图书馆所藏文献资料系国家资产,读者应妥善保管所借图书,不得有拆散、剪裁、圈点、涂划等污损图书的行为。
3、外借数量及借期:
(1)中文图书:教职工每人一次可借图书10册,借期为60天,允许续借1次,续借借期小说一周,其他图书15天。学生每人一次可借图书6册,借期为30天,允许续借1次,续借借期小说一周,其他图书15天。
(2)蒙古文图书:教职工每人一次可借6册,借期为60天,允许续借1次,续借借期小说一周,其他图书15天。学生每人一次可借2册,借期为30天。允许续借1次,续借借期小说一周,其他图书15天。如有违反规定者,按照图书馆有关规章制度做出相应的罚款。
4、保留本图书、期刊、工具书以及其他图书馆规定不能外借的书刊,不能外借。
5、馆藏线装书、珍本图书不能外借和复制。
关于读者借阅超期、损坏及遗失图书的有关规定(修订)
一、超期违约金
1.外借图书超过借阅期,每册超期1天收取违约金0.30元。
2.阅览室短期外借书刊复印者,逾期不还,每超半天收取违约金1.00元。
二、遗失赔偿
读者遗失图书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向借书处报告,办理赔书预处理业务,并在30天内完成找书或者买书,归还图书、办理赔书(赔款)等业务,此期间若产生过期,将不累计超期罚款;如果没有及时办理赔书预处理业务,或者办理后超过30天,没有完成赔书流程,则超期罚款将按规定累计计算。赔书或赔款视所遗失图书的情况,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赔款:
1、中文图书,区别不同出版年代,按下列倍率赔款:
(1) 图书:按出版时间计算,5年以内按图书原价的5倍赔款;6至10 年按图书原价的7倍赔款;11至15 年按原价的10 倍赔款;超过15年(不含15 年)的出版物按原价15 倍赔款;1950--2000 年出版的图书重新估价后,按估价的20倍赔款。如购书赔偿,需购买与原书完全相同的版本(理工类图书可以赔偿比原书版本新的同种书),并缴纳技术处理费20.00元;如果丢失多卷书其中一册需购全卷书进行赔偿;
(2)期刊:当年出版的期刊,丢失一期按全年各期之和赔款。合订本刊如有复本,按出版时间计算,参照图书的赔款倍率计赔,另加装订费。如无复本按上述办法计算后,再加倍赔款。
2、外文书刊:区别不同情况,按下列倍率赔款:
(1) 影印、复制交流版,视具体情况按原价的5-10倍赔款;
(2)原版书刊:按原价的10 倍赔款;
(3)1970年前出版的外文书刊,按现比价计算原价后,按10 倍赔款。
3、 蒙古文书刊:
(1)图书:如果无法赔偿原书,首先将遗失的图书复制一份,并装订好交给工作人员,其次按中文图书遗失赔款倍率赔偿;
(2) 期刊:当年出版的期刊,若丢失一期,在该种期刊下架之前只需赔偿原刊,在上述期限内若无法赔偿原刊,丢失一期按全年各期之和赔款。蒙古文期刊合订本丢失赔款情况与中文期刊合订本丢失赔款情况相同。
4、如超过应还日期仍不还书也不办理赔偿手续者按逾期处理。即在赔偿原书的同时,追缴逾期罚款。
三、污损赔偿
1.读者在书刊上涂抹或勾点、污损书刊者,一般图书每页罚款1元,图表类每页罚款2元。如损坏严重,必须赔偿原书。无法赔偿原书,按遗失图书条款处理,同时处以5.00元以上罚款。
2.读者故意拆散、剪、撕毁书刊等,必须赔偿原书刊且按原书刊价格50倍罚款。无法赔偿原书按遗失图书规定处理,同时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者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四、偷窃处罚
1.读者不得擅自将图书馆的各种文献、资料带出室外,如违反此规定则按窃书论处。
2.窃书者一经发现,每册图书罚款100元—500元,追回所窃图书并停止该读者借阅权限三个月。情节严重者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本人所在单位,并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对其进行从严处理。
3.遇有特殊情况,由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五、其它
1、读者应在寒、暑假假期内归还的图书,按通知在开学后一周
内还清,否则按逾期处理。
2、读者到外地出差、实习,应及时归还此期间不使用的图书或续借需继续使用的图书。无法按期归还所借图书,须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口头说明无效。
3、读者在赔偿之后又找到原书,可归还图书并持我馆开具的赔款收据退回赔款。但从赔偿之日起计算并收取超期违约金。
图书捐赠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图书馆热情欢迎并诚恳征求本校师生、校友、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友情捐赠图书、手稿及其它类型的文献资料。图书馆将向捐赠者出具“捐赠证书”以示感谢和鼓励。对于捐赠品,图书馆依据有关标准确定是否收藏。被收藏的捐赠品将归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所有,图书馆根据捐赠品的形态决定收藏、保管和加工处理的方式并编入图书馆读者查询目录,提供读者阅览。对于不符合收藏标准的捐赠品,图书馆将以合适的方式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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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0日